陕西省特种设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的名称:陕西省特种设备协会。简称陕西省特协(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SHAANXI SPECIAL EOUIPMENT ASSOG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全省有关部门、社团法人单位、事业单位、全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等单位及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自愿结成依法成立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和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根据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和团结全体会员、全省特种设备工作者,努力推动我省特种设备事业的安全发展和进步,为全省社会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行业主管单位为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建工作领导机构为中共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公经济组织委员会,登记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委托、授权的各项工作;

(二)研究、推广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材料的新机制、新方法和新技术;

(三)针对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中的共性问题,开展生产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状况、事故规律和节能技术、节能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研究;

(四)根据政府安全监察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可靠性、运行经济性的统计、调查、分析及评估,进而从机制、方法和技术角度,为持续改进和完善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管理,优化安全和节能监管的经济性和有效性,提供策略、政策与技术支持;

(五)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政策的宣传教育,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对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特种设备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六)受政府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委托、开展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根据市场和监管部门的需求,自主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领域的技术和管理培训服务工作;

(七)开展行业继续教育,加快特种设备人才知识更新,增强继续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加强交流、协调与合作。组织国内外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组织开展交流、协调与合作;

(九)开展技术咨询、技术交流和学术研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节能提供技术支持,推广先进安全(管理)技术、节能(管理)技术、新材料应用,支持相关会员申报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材料和焊接等重大研究课题,推广研究成果;

(十)组织开展标准化研究制订工作,发布本会的团体标准,并开展认证工作,组织行业规范、行为公约制订发布工作,推进全省特种设备行业品牌建设;

(十一)提供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范、信息标准、技术资料、培训教材服务,收集技术创新、会展安排、发展趋势等资讯,为会员提供服务;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自律机制,积极反映会员正当利益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落实安全节能的主体责任;

(十三)组织开展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咨询及联合攻关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管理体系及实验室能力建设咨询服务;

(十五)承办有关部门(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一定规模且业绩良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金融保险机构、宣教机构、社会组织等。

(二)个人会员:在特种设备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并优惠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加强自身行业自律,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届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委托常务理事或理事行使一定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五)协助理事长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五十五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附则

五十九 本章程经202558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六十一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