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曝光第三批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典型执法案例

2024-01-24 来源:陕西省特种设备协会人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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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重点地区的液化石油气、燃气灶具生产销售单位以及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和监管执法,严肃查处存在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规充装气瓶、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曝光。

一、安徽省蚌埠市张某涉嫌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2年11月以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怀远县河溜永帅燃气供应站及该县常遇春液化气充装站实际经营者张某,长期在液化石油气中非法添加二甲醚以牟取暴利,并提供检验报告结果显示,(C3+C4)烃类组分41.1%(技术要求≥ 9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2月6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协调公安部门联合出动100余名执法人员,在蚌埠市区、怀远县、五河县及宿州市泗县开展统一执法行动,当场控制涉案人员18名,捣毁生产窝点2处,分销仓储窝点6个,查扣涉案车辆5辆,液化石油气瓶300余个,扣押伪劣液化石油气及原料50余吨,现场涉案货值150余万元。

鉴于涉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且涉案数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并成立联合专案组予以调查。

联合专案组查明,自2021年11月以来,涉案当事人张某为牟取暴利,抢占液化气供应市场,从河南濮阳、安徽阜阳等地购买二甲醚、丙烷液化气等原料,在其经营的两处液化石油气站内将二甲醚掺入液化石油气中以混合气名义批发给下线零售商王某等40余人,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

截至目前,该案已由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对51名涉案当事人分批全部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案

2023年4月4日,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沁源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向法中村及县城燃气管道改造二期项目中部分压力管道已投入使用,但未能提供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二十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设备运行并约请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初次违法、当事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等因素,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0元。

三、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鸿发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案

2023年5月,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鸿发燃气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的违法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2023年9月19日,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明知所充装气瓶无电子识读标识(二维码)不能通过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充装的情况下,仍对8只液化石油气瓶进行了充装。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0元。

四、黑龙江省肇东市海涛家电商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5月29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肇东市海涛家电商城销售的“HaDtaot”牌燃气灶进行抽样检验。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依据《黑龙江省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10月9日,黑龙江省肇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0元、没收涉案商品1件、处罚款1700元。

五、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秦记商贸流通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未经CCC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0日,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滑县秦记商贸流通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生产的“苏泊尔新一代”“佳钰欧派蓝色境”牌家用燃气灶具及购进、销售的7种OPAICN牌家用燃气灶具均无CCC认证证书、进货来源等证明文件。经查,该店自2022年4月以来在其经营场所违法加工生产家用燃气灶具,生产218台、销售124台,均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CCC认证、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同时,当事人购进、销售的7种OPAICN牌家用燃气灶具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CCC认证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的产品。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504元,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成品114台、原辅材料717个(包)、包装物895个、生产工具2件,处罚款105000元。

六、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锦铭石油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及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

2022年贵州省开展“打非治违”行动期间,查处黎平县锦铭石油液化气站存在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及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已充装的气瓶中有报废气瓶、超检验周期气瓶、检验日期不详气瓶、无信息化标签气瓶、无自闭阀气瓶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经对该公司已充装气瓶及储气罐储存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验,所检项目“C3+C4烃类组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数量25.48吨,违法货值金额222900元,违法销售金额156700元。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款170000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不合格液化石油气5564公斤,处罚款600000元。罚没合计770000元。

七、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陵水英州英展酒店用品店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14日,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向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了陵水英州某酒店用品店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的案件线索。经查,陵水英州某酒店用品店于2023年1月采购了4台家用燃气灶,摆放在店铺货架上销售,该4台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属于不合格的燃气灶具,已销售2台。2023年9月19日,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2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处罚款1860元,罚没款共计2000元。

八、北京市昌平区北京成谦商贸中心(刘寿安)销售不合格商用燃气灶具、无中文警示说明聚火防风装置案

2023年8月15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成谦商贸中心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用燃气灶具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熄火保护装置,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销售的聚火防风装置产品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中文警示说明。经查,当事人购入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灶具11台,售出1台;购入无中文警示说明的聚火防风装置产品3只,未售出。2023年10月23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款3500元。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南盛燃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2023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贺州市南盛燃气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充装台上对YSP35.5规格的气瓶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充装台上79只气瓶都不是当事人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经查,现场79只气瓶中,达到报废年限的气瓶共29只,超检验周期气瓶共7只,通过对本站气瓶二维码的扫描,对上述79只气瓶进行了充装。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将79只液化石油气瓶中达到报废年限的29只气瓶和超检验周期的7只气瓶,交由有检验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要求当事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并处罚款180000元。

十、四川省德阳市金焰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案

2023年9月26日,四川省德阳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暗访督导小组检查时发现,德阳市旌凯燃气有限公司邹某配送的液化石油气瓶,扫码查验无相关充装信息。经核实,上述气瓶由德阳市金焰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焰公司)充装。2023年9月28日,德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德阳市公安局对金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金焰公司气瓶追溯平台中未发现上述涉案气瓶充装记录。经查,金焰公司利用系统“后门”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名涉案人员取保候审。四川省德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金焰公司处罚款200000元,并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